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管理,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学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公开、公正、诚信、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资金(含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均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改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工作。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或者有偿服务。
第四条 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
关规定组织的,因教学、科研和后勤等工作需要进行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凡学校集中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统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条 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公室与使用单位共同采取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学校网页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上述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条 学校采购管理包括制定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负责实施采购活动、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结算记账、编报及统计信息等。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与校采购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办公室(以下统称采购人),代表学校专职负责组织实施各类采购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规范校内各项采购活动。
(二)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协调与省财政厅采购办公室的业务关系。
(三)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所需的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修缮改建工程中的材料、图书、实验材料、药品等采购业务。
(九) 负责建立学校的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并完善采购供应商数据库评标专家数据库。
(十) 负责收集、发布和统计校内采购信息;编报采购统计报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供应商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除上述规定条件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特定条件。
第十四条 采购人有权要求参加学校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提出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互相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六)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具体数额、资金标准,由学校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 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公开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十九条 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以及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第二十条 货物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本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或者独立(自)经营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或者补充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
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按照学校年度预算资金列出、汇总采购项目,并遵循严格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超过了采购预算,学校不能支付的;
第二十六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
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项目有关专家3人、5人、7人……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在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并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在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及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的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负责保存管理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三十三条 采购合同的制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符合《合同法》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依法履行合同。
第三十六条 在采购合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时,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做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四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时,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投诉。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 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进行审计监督。学校采购当事人有关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学校将依法及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