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凡使用上级财政拨款、学校预算经费、各类贷款、专项教学科研经费、自筹资金、创收经费等经过学校财务支出的,经审批纳入采购计划的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细则,主要类别有:
仪器设备采购主要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的进行,即由学校采购办公室统一采购。它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根据不同的采购标准和条件,确定具体的集中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方式:适用于单台件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和同类产品累计10万元以上和按规定要求招标的项目。
(二)邀请招标方式:适用于具有特殊性,行业性较强,有技术指标限定的或公开招标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适用于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满足《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十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项目。
(四)单一来源方式: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具有独立经营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的项目,或是满足《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项目。
(五)询价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
各单位、各部门根据学校年度预算及项目采购计划,向设备管理部门提交包括仪器设备型号、规格、具体配置、数量和交货日期等详细信息的采购申请,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并汇编成“延边大学XX年度教学科研设备计划采购申请单”(若为预算外项目,采用报告的形式)后,移交校采购办公室。校采购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归类,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具体采购方式的程序。
1.校采购办公室协同申请单位(部门)就符合招标项目的型号、规格、具体配置、数量和交货日期等要求进行核定,确定采购方案。
2.校采购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上述采购方案编制招标书。
3.校采购办公室按照《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选择三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招标文件。必要时,由校采购办公室事前对拟投标单位进行考察评估。
5.校采购办公室按《延边大学采购任务安排通知书》和招标书确定的采购方式,通知评标小组,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工作。
6.评标小组根据《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以提出的物资价格是否合理、商业信誉是否良好、产品及售后服务质量是否优良等为考核指标确定供应商,记录整个评标过程并填写《评标结果报告书》。
(二)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招标方式、单一来源方式、询价方式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按照《延边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条例执行。